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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长入股游戏室变相受贿被公诉

[日期:2009-08-09] 来源:  作者: [字体: ]

  身为鹿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余某负责管理包括电子游戏室在内的文化市场经营秩序。可他却利用职务便利,“关照”和“帮助”一些违规经营的电子游戏室,并以投资分红的名义收受贿赂款现金人民币共计28.1万元。昨天,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

  入股游戏室变相受贿

  今年42岁的余某系苍南人,19岁就进入当时的鹿城区社会文化管理站工作,2005年4月开始担任鹿城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1999年,市区一家大型电子游戏室老板许某与余某相识。2007年3月,余某对许某暗示“有机会也让我赚点钱”。许某心领神会,随后两人商定由余某拿出2万元“入股”许某的电子游戏室,从2007年4月份直至2009年1月止,许某每个月都会准时将5000元“分红”打入余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合计11万元。2009年1月,电子游戏室停业,许某将余某“入股”的2万元还给了他。

  2007年4月,余某又向经营电子游戏室的胡某提出要求搭股。随后,余某同样拿出了2万元。从2007年5月到2008年11月,胡某每月都会把5000元到15000元不等的“分红”打入余某账户,共计17.6万元。

  2006年,潘某因为经营电子游戏室而结识了余某。2007年3月的一天,潘某送给余某一张存有3万元的银行卡,却被余某拒绝。但是,随后两人又约定让余某入股。不久,余某便将2万元存入潘某的银行卡内,几天后,潘某将3万元以分红的名义存入余某银行卡内;同年六七月的一天,潘某又存入3万元;2008年3月份,潘某再次将3万元“分红”加上余某“入股”的人民币2万元,存入银行卡交给余某。

  2008年6月份,潘某经营的电子娱乐城因无证经营,被鹿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万元,为此潘某与余某产生矛盾。2008年6月底,余某害怕出事,遂将潘某以分红名义送给他的9万元归还潘某。

  机关算尽反被聪明误

  对于自己先拒收现金后又入股收钱的行为,余某这样解释:“我主观地认为直接拿钱就是受贿,因此潘某第一次给我银行卡,我怕出事,所以不收。但是我想,以入股投资为由头再收受他人给我的钱,万一被查到,顶多也就是违纪。”

  办案人员说,余某除了刻意打“擦边球”,还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在余某的办公室里,发现多本关于反贪污贿赂侦查策略方法的书籍;此外,余某用来收受贿赂的银行账户也都是借用他人的。

  检察官指出,根据两高200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而这正是余某忽略的法律条文。

  检察官调查余某入股的许某、胡某两家电子游戏室的收益情况以及余某所占股权份额后,扣除其出资应得的正常收益后,最终认定余某收受许某、胡某的贿赂金额共计人民币19.1万元。

  至于余某在案发前已将9万元退回行贿人潘某这一点,检察官指出:余某最后一次收受钱款的时间和其还款时间,间隔至少在3个月以上,不属于及时退还,表明其受贿故意已经产生,应全部认定为受贿金额,为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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