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临江镇张某夫妇的4岁女儿上铁道玩耍不幸被撞身亡,今年5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新司法解释,终审判决被告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去年1月25日下午,在鹿城区金温铁路线靠近一处交通涵洞的铁道上,张某夫妇的4岁女儿与其他3名儿童在铁轨上玩耍。金温铁道公司经营的金温线5108次列车驶经此地时,发现铁路上有儿童,采取了刹车措施,但为时已晚,张某女儿被剐倒致跌落受重伤,不久不治身亡。
据了解,按照常规,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般由铁路法院专属管辖审理,基层地方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不多见。张某夫妇选择向鹿城法院起诉“铁老大”要求赔偿。鹿城法院最终决定受理。
一审中,张某夫妇诉称,出事铁道处有人行台阶,却没有隔离栏杆等防护措施。金温铁道公司在安全防护方面存在重大过错,对其女儿的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金温铁道公司则辩称,事故是由于女孩在铁路上行走引起的。根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如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女孩的父母疏于监护才导致这起事故发生。
鹿城法院判决认为“铁老大”有过错,应承担20%赔偿责任;又认为出事女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夫妇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80%责任。对这一判决,张某夫妇不服。
本案在二审期间出现转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于今年3月16日起施行,适用于本案。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据此,温州中院判决金温铁道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金额近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