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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北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争议

[日期:2010-07-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7月4日,新浪网转载《民主与法制时报》的报道《农民工驾车肇事被检察院安排做义工引争议》称,浙江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于今年5月开始推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制度实施以来,已对8起案件13人适用。但该制度触及了现行法律“禁区”,被媒体解读为“行善代刑”。

  报道中举例称,今年3月24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左驾驶卡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该案移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期间,王左积极筹款赔付60余万元,得到了死者亲属谅解。北仑区检察院随后安排王左做义工以考查其悔罪表现,若通过考查期,将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王左或成浙江第一个“行善代刑”的犯罪嫌疑人。

  目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在浙江省展开试点,国内一些地方也作了尝试。“这一做法增加了检方的工作量,但从全社会来讲,节约了司法资源。”但是,“这带来一个问题,就是检察机关一旦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无法再对当事人作出处理,没有约束,或会造成一些有钱人可以花钱买刑的误解”。

【各方反应】

  有媒体对于这一创新解读为“行善代刑”,并引发争议。支持者认为,对轻微犯罪实行“行善代刑”的管教措施,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质疑者则认为,检察机关以当义工来为犯罪嫌疑人脱罪,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刑事诉讼原则,认为检察机关没有权力对刑罚的方式进行创新。也有专家表示,检察机关此番制度创新,是一把双刃剑,需谨慎规范操作。

  对此项制度的实施,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予以充分的肯定,称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符合检察权运行的规律,符合和谐社会、执法为民的理念,也没有超越检察院的职权,这是检察权细化的表现。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李华也认为,该制度本身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其尝试具有积极意义。

  也有网友称赞此举彰显法律人性化,而“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有其可操作性。质疑方则认为此举无法律依据,行善多少可以在量刑幅度上进行把握,但不能取代刑罚。检察机关侵犯法院审判权,会导致权力滥用,为有钱有势的人开脱,会造成法律上的贫富差距。

  有律师认为,内地法律规定中没有类似香港“社会服务令”和“守行为”的代刑方式,检察机关没有权力对刑罚的方式进行创制,以当义工来为其脱罪,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刑事诉讼的原则。

【检方回应】

  对于媒体“行善代刑”的误读,北仑区检察院检察长李钟回应说,附条件不起诉实则类似国内的社区矫正,只不过是把关口前移,是符合刑法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北仑区检察院的流程是,由办案检察官拿出附条件不起诉方案,公诉科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再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经过两次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在检委会最终决定不起诉之前,公诉科要递交对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的评估报告。这个报告必须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履行相关义务,悔罪表现是否明显,提出拟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拟作不起诉的意见。从实践效果来看,既达到了惩治、教育的目的,又使被害方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减少了社会矛盾冲突和对抗,营造了和谐社会、和谐司法的效果。

  另据《财经》杂志报道,高检院司改办负责人曾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不起诉制度专题研讨会”上表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经被定为下一步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但浙大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李华等多名法律学者则认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附条件不起诉”还面临很多难题,比如,如何让其师出有名,如何合理地界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范围和条件;为防止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应当如何设置合理的制约、救济制度,如何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有效监督等。

【传播情况】

  《钱江晚报》曾于6月22日报道了农民工驾车肇事被宁波检察院安排做义工事件,引发舆论对“行善代刑”的热议。7月4日,《民主与法制时报》也对此事进行了报道,侧重北仑区检察院推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随即被新浪网、凤凰网、腾讯网等众多网媒转载,标题多为《农民工驾车肇事被检察院安排做义工引争议?》、《农民工驾车肇事被宁波检察院安排做义工引争议?》。截至7月6日12时,经谷歌搜索“农民工驾车肇事被检察院安排做义工引争议”获得约880条搜索结果;搜索“江苏北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获得约141条结果。

  在腾讯网、新浪网少量的网友跟帖评论中,多数留言认为“对违法者‘人性化’实际是对法律的不负责任,是为权钱交易开后门”,“会造成富人和穷人之间的新的不平等”。新浪网一网友认为,“这不是明显彰显用钱就能摆平么,意味着可以随便撞人,然后认错,给钱”。同时也有新浪网网友认为,“这个做法不错”。

【媒体评论】

  “附条件不起诉”应加快立法步伐

  7月6日,《现代快报》评论文章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并非检察机关心血来潮的产物,而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它是检察机关起诉裁量主义或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但目前“附条件不起诉”存在法律瓶颈。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在“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等方面各行其是,有的在未成年人犯罪上适用,有的在交通肇事案、失火案等适用。因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当加快启动立法的步伐。首先,应当在《刑事诉讼法》这样的基本法律中规定这一制度,让其师出有名;其次,要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和适用的条件等,让司法机关方便操作;再次,要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公开审查过程,防止检察权的滥用。

  “行善代刑”尚需理性全面看待

  7月6日,《法制日报》评论文章认为,“行善代刑”突出人文化、理性化方式,把德刑结合起来,是刑罚向人性主义回归的具体体现,不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了社会矛盾,还缓解了案件量大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当然,“行善代刑”若运用不当可能会导致权力滥用,这是立法滞后造成的。因此,对过失犯罪且有悔罪表现者实行“行善代刑”,在理论上是可行的。由于“行善代刑”制度的适用在实践中缺乏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支持。地方检察机关的尝试,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被广泛地采用或者上升为法律。因此,作者建议最高检察机关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扩大“行善代刑”制度的试行范围、区域,并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完善“行善代刑”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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