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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承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果没有规定期限,则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已经失效,承诺人也不能作出承诺。对失效的要约作出承诺,视为向要约人发出要约,不能产生承诺的效力。如果承诺人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作出承诺,则视为承诺迟到,或称为逾期承诺。一般而言,逾期的承诺在民法上被视为一项新的要约,而不是承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l条规定:如果要约人在收到逾期承诺以后,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要约人他将接受逾期的承诺,或者载有逾 (02月07日) [查看全文] 在一些人眼里,杭州户口是香馍馍。那些不符合杭州落户政策的人,千万百计想成为杭州人。以至于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不好好经营主业,搞起倒卖杭州户口的“副业”来。
4名犯罪嫌疑人捣鼓一通,还真为18个人弄到杭州户口。当然,他们也不是白干的,半年间,18个户口,他们收取了50余万元。 近日,这4名男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房地产市场不景气 中介老板倒卖户口作“副业” “成为杭 (02月07日) [查看全文] 允许要约人有权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必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如果法律上对要约的撤销不作限制,允许要约人随意撤销要约,那么必将在事实上否定要约的法律效力,导致要约在性质上的变化,同时也会给受要约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那么,如何对要约的撤销作出限制呢?我国《统一合同法》第19条对此做了规定:(1)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规定要约是不可撤销,或者(2)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那么不得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 (02月06日) [查看全文] 杭州律师事务所李军民律师解答:所谓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消灭以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承诺的权利,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根据《统一合同法》第20条及我国的实践经验,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限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可再接受承诺。 (02月05日) [查看全文] 真诚寻缘:气质高雅,温柔漂亮姚菲28岁,1.65米,嫁香港房地产商,因夫饮酒过量导致不育,眼看庞大家业无子继承。与夫协商现寻(68岁内)品正健康男帮我助孕,通话满意速汇50万到你账上,即飞你处签订合约,有孕150万重酬,有缘助你发展。如有诚意者大胆来电,本人亲谈(保密不影响家庭,不诚勿扰)#187 5917 7319
萧山人吴先生(化名)44岁,他年前打了一通电话后,一步步掉进陷阱。前些天回家过春节,吴先生只说被人骗走了六七万块钱,实在没敢把实情告诉妻子。吴先生向本报反映说, (02月05日) [查看全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要约得予撤销。如果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能撤销的,或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而且受要约人已根据对要约的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得撤销。因为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确有利于使要约人能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而从事灵活的交易活动,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因要约内容不全、市场环境变化等各种因素可能造成的对要约人的损害。尤其应该看到,既然合同成立后都允许当事 (02月03日) [查看全文] 双宿双栖、白头偕老是每一对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爱侣所共同期盼的,然而随着商品房价格一路飙升,高额的购房款让这个原本用来共同栖身的“安乐窝”成了摆在情侣面前的一道坎。首付、贷款、房屋产权归属等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凸现出来,这样那样的不快,都会影响到新婚的喜悦。那么,在买婚房过程中,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如何平衡各方的关系?
父母出资买的房写谁的名字就属于谁? 小颖和陈亮准备结婚了,男友家人不久前买了新房,并付了首付款30万元。小颖高兴之余,又顾虑重重:购房 (02月03日) [查看全文] 前不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进行自查自纠,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在杭州世纪联华超市庆春店,本网编辑发现该超市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现象。目前,工商部门对此事已介入调查。
1月31日,在世纪联华超市庆春店进口食品区,货架上正在向顾客销售的一袋名为"泰莲水仙香芒干"的食品保质期期限是2011年12月9日,超过保质期近两个月。此外,本 (02月03日) [查看全文] 1月31日上午,发生在杭州市朝晖路绿洲花园的遗憾,让很多人扼腕:如果电梯没有出现故障,如果小区的消防通道没有被堵死,如果不是上楼的路上如此波折,住在22层的老太太是否会有一个不一样的结局?
太多个如果,让大家唏嘘不已的同时,也觉得后怕。对于老太太来说,救命的时间是关键。可如果这事换在了自己的身上,绿洲花园的种种波折是否就能避免。如果说电梯还不是许多老小区需要考虑的意外因素,那么消防通道呢,绿洲花园 (02月03日) [查看全文] 只需付少许现金,就可租辆几十万的车出行。因为方便实惠,租车业务越来越成为一种流行,而这,也引来不少的犯罪分子钻“空子”。
近期,杭州市上城区小营派出所破获一起利用租车诈骗案,浙江绍兴上虞人杨某将租来的车上好假证件,通过典当、转卖的方式套现40多万元,涉案14辆车总值超过百万。目前,杨某已被警方依法逮捕,不日将由检察机关起诉。 有趣的是,犯罪嫌疑人在租车行租车的时候用的是自己真实的身份证,而伪造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时用地却是假 (02月02日) [查看全文] 由于承认要约人享有撤回要约的权利对于充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十分必要,所以撤回权为各国立法所承认。但是在法律上是否应当承认要约人另外享有撤销权,两大法系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大陆法,要约对要约人具有形式上的拘束力,要约一旦生效,则要约人不得对要约随意撤销,而根据英美法,要约可以随时撤回或者撤销。这种规则的理论依据在于,要约只是一项允诺,除非要约人采取了签字盖章的形式,或者要约有对价支持,否则此项允诺是不应该产生拘束力的。 (02月02日) [查看全文]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根据《统一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都能产生撤回的效力。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基于这一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 (02月02日) [查看全文] 要约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而仅使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1)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因为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择的,要约人确定了受要约人以后,受要约人才是有资格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人。如果第三人代替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此种承诺只能视为对要约人发出的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效力。(2)承诺的权利也是一种资格,它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也不能由受要约人随意转让,否则承诺对要约人不产生效 (02月01日) [查看全文]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不得随意撤回: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因为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仅仅在于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随意撤回要约,而且包括禁止其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变更要约的内容。这对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当然,《统一合同法》允许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回、撤销要约,同时要约人也可以在要约中预先声明不受要 (02月01日) [查看全文] 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则应区分如下两种情况:(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承诺期限,那么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要约就失去了效力。(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间,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时问: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当然,在实践中考虑要约的合理时间要根据每个要约的具体情况来定。例如要考虑 (01月31日)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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