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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流程

07-19 行政诉讼

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流程
一、法律依据
《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
理办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管理的通知》
二、具体要求
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域使用权申请的受理;经逐级审查、审核,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 受理机关: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 审核机关: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 审查机关:受理机关和审核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一)海域使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九条(“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
确定的海域功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条;
(二)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提交海域使用申请
※《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
例》第十七条;《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三、七、十条;《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
1.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海域使用权申请前,委托具备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根据《浙
江省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办法》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2.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出海域使用权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海域使用权申请书》及申请海域的坐标图;
 资信证明材料;
 可能影响周围其他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初步协调意见;
 有关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 有关补偿的承诺文件及补偿协议。
3. 在审核报批过程中,还要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受理机关,需要形成评审
会议纪要),需要论证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审核机关,有审批权人民政府
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查、审核、报批过程中,必须“三到场五清楚”
※《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 三到场:在论证项目选址时要到场,确定界址时要到场,项目竣工时要到场;
 五清楚:相邻关系清楚,界址清楚,用途清楚,使用期限清楚,使用金标准清楚;
(四)受理机关应当进行用海审查和实地核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现场踏勘材料
※《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海域
使用申请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审查内容→受理机关应当形成书面审查及现场核实情况材料/现场踏勘材料:
 申请的海域用途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 申请的海域是否已经设置海域使用权或计划更重要的权属;
 申请的海域是否存在海域使用权纠纷及其解决情况;
 申请的海域位置是否准确(界址、面积);
 是否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
 是否涉及海岸线开发利用;
 是否符合生态红线划定方案;
 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申请海域符合海洋功能区的判断依据;是否设置其他权属;受理、
公示情况及结论;宗海图坐标核实情况;论证报告中所列利益相关者政策处理是否已处
理完毕;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材料是否在有效期内,建设内容是
否一致;按照申请审批程序报批的依据;是否存在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依法
处理。
现场踏勘材料应当包括:现场踏勘时间、人员;申请用海的现状描述;是否存在违法用
海情况。现场踏勘材料应当有现场踏勘人员的签字,并加盖现场踏勘人员所在机关单位
印章。
(五)受理后进行用海公示、听证、异议复核
※《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
公示内容:
 【2017 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将该海域的
用途、范围、面积、相关图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毗邻该海域的乡(镇)、村公示,
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二十日。
 【2017 年】单位和个人对海域使用申请有异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
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
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复核和听证结果应当作为审查材料报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
 【2006 年】受理机关应在当地媒体或公共场合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用海
位置、用海类型、公示有效期、意见反馈途径。反馈途径应包括受理机关和审核机
关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公示期不得少于 7 日。公共场合的选择应当便于利益相
关者及时获得公示信息;公示内容同时抄送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海洋行
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受理机关应填写《海域使
用权审批呈报表》,签署初审意见。
(六)同一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总面积,必须根据总体设计办理报批手续,不得化整为
零、分散报批
※《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 200 公顷以上、500 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 200 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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